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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4章 警世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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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丘明的脑洞、假设和推演,都很完美。

不过,法庭终究是要讲证据的地方。

毕竟,当初津门法院判“王H打假败诉案”时,王H究竟算不算职业打假人、他去买假货后求赔偿属不属于“知假买假,以求偿为动机才购物,并非以消费为动机购物”,并不是真如外行人脑补的那样,只要代表商家利益的律师动动嘴皮子就行的。

比如在刑法领域讲究“主客观相统一”的时候,判断一个人犯事儿时的主观心态,是故意还是过失,还是无过错的意外事件,那都不是凭嫌疑犯自己说说就算的。

如果客观行为模式、证据要件显示你是故意,你说自己是过失也没用。

民法领域虽然没有“主客观相统一”原则,但道理也是一样的。

所以,哪怕马和纱暂时因为杜丘明的搅浑水而微微慌乱,但为她提供后盾的虞美琴,思路却始终很是清晰。

而且,虞美琴的应对,始终没有急躁,而是一步一个节奏,踩得稳稳的。

明明手头有实质性的反击素材,她也依然按部就班,先把程序性的反击素材按顺序用一遍,一点不浪费。

“姐哪怕优势巨大都不会贸然平A过去的。”虞美琴默默想道。

终于,轮到她陈述意见了。

虞美琴沉稳地说: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提请法庭注意:原告方律师刚才说了那么多,无非是对我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进行无端揣测。但我此前并没有在一审环节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,现任何可以用于证明这一要素的材料。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,在二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新证据,即使提出新证据,二审法院也不应当直接当庭改判。所以,我申请审判长裁定原告方提交的额外诉求不予考虑。”

虞美琴这番话一说完,场内的记者也基本都能听懂,因为这条法理很通俗,平时做这方面报道的外行人,见多了也都懂了。

无非就是“为了防止在终审中证据偷袭,所以一般不允许二审才提出新证据”。

只不过,作为记者,他们不太可能自主想到在这个时间点可以调用这一法条反击。最多只是在虞美琴报出答案后,捧脸高呼“搜跌死奶”。

如果再事后诸葛亮一点,拍大腿喊“那撸货多”也行。

审判长微微点头,然后转向杜丘明:“请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追加证据的正当理由,如无法陈述,本庭将裁定不予受理。”

杜丘明也深呼吸了几口,沉稳地答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条款,二审在遇到实质性新证据时,一般情况下确实不该直接改判,但这不等于二审不需要审查这些证据。

如果本庭审查新证据后,认定足以影响原判决的,才需要回重审。如果新证据不足以影响原判决,可以直接维持原判。所以我方认为就我上一阶段提出的事实进行质证很有必要。

其次,关于举证期限问题,我方申请认定——因被告人在一审时,故意临近举证期限届满时,才突然提交答辩状并提出反诉。因此,对于被告反诉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,我方在一审中实际并未得到满额的证据搜集时间。而此次额外提交的证据,在二审答辩状提出时我方就一并提交了,故申请本庭裁定证据有效。”

他的这个应对,看台上的看客们就觉得稍微有些晦涩了。

虽然他说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条或者解释支持的,但是平时被调用的机会很少。

一言以蔽之,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“二审现有新证据就回重审”这个原则,其实是不精确的。

准确来说,应该是“二审现新证据后,先大致看一下,如果这个证据可以让判决变化,那才是回重审。如果虽然有新证据、证据也有效、且与案情相关。但审查完后,现不足以改变判决,那二审就没必要费事儿回重审了,直接维持原判就行”。

换句话说,就是“成功的证据偷袭,要回重审。但偷袭失败的,就直接维持原判”。

问题是,你都偷袭失败了,还干嘛非要坚持让人看一遍呢?这不就相当于你明知某一次攻击会MISS,还非要空砍这一刀么。

比喻或许不太恰当,但道理差不多就是这样。

至于后面杜丘明说的他们那方有理由延期追加证据,虽然不能说是稳扎稳打,但好歹有其道理,就看审判长怎么说了。

“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对上述陈述表示反对?”审判长礼貌性地转向虞美琴问了一句。

这个时候,虞美琴就不太适合再纠缠了。

她大概也意识到,杜丘明是想尽量把水搅浑,就算最后无效,也把马和纱、冯见雄在社会舆论层面抹黑成碰瓷的。

毕竟,这个官司的关键,在于苹果公司的商誉,而不是什么有形资产的损失。

所以,哪怕官司判决下来了,社会舆论的印象也还是很重要的。

哪怕法官不判马和纱是碰瓷的,要是审判过程细节流传到社会上,给果粉们找到一个自嗨的意淫点,让他们自行脑补,那还是可以为苹果挽回一些东西的。

反正这些肮脏的东西没什么好多描述的。

一番确认之后,双方开始就“马和纱主观心态上是不是来碰瓷的”这个点展开质证。

杜丘明举出了一些二审提交列表上的证据。

当然,要证明一个人的主观心态是很难的,所以只有间接证据,没有直接证据(直接证据就只有盘问被告人的证词了,但马和纱只要不说漏嘴,训练有素,杜丘明是问不出干货来的。)

杜丘明循序渐进地开始恶心人:“我方通过华夏联通江南省分公司,调取到了两份被告人马和纱小姐实名注册电话卡的消费记录。

其中一个号码的消费记录期间,涵盖去年1月至今年4月。另一个号码的消费记录期间涵盖去年7月至今年4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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